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揭阳市榕城区****村**联社黄某乙的老厝内,利用一副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设赌供人赌博,每人每盘赌注为10元,赔率为l赔1至l赔5倍不等,设赌至当天15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到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629元;并现场抓获陈某甲等5名参赌人员。经查明,黄某甲还于2020年3月23日、3月24日两次在该地点设赌供人赌博。2020年4月17日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629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甲、许某某、陈某乙、邱某甲、邱某乙、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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