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寨**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至被查获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帮助微信朋友“A某某”(身份不详,现在逃)在微信上推广链接“**”小程序,参赌人员进入该小程序后以发红包“扫雷”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0元至500元不等,赔率为1赔1.6倍,黄某某从其推广的参赌人员输给庄家的钱中获得4成的利润;至被抓获时,黄某某己推广参赌人员5名,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2020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实材料、微信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卓某某、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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