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6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乡****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为非法牟利,利用互联网开设多个赌博网站账号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从陈某某处获取赌博网站账号并合伙接受他人投注赌博,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11月中旬一天,同案人陈某某从“阿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一以赌“六合彩”为赌博方式的“万某某”赌博网站,利用该网站的分公司账号s199,开通多个股东账号供他人投注赌博。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利,从陈某某(已判决)处获取该“万某某”赌博网站的股东账号zxs321,与陈某某共同使用该股东账号开通下级账号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至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利用该网站股东账号接受赌博投注数额为2673246元。
2、2015年12月中旬一天,同案人陈某某再次从“阿某某”处获取“万某某”赌博网站一个分公司账号sm199,利用该账号开设一股东账号smm199给被告人黄某某,并共同使用该股东账号开通下级账号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至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利用该股东账号接受赌博投注数额为2979125元。
3、2016年1月下旬一天,同案人陈某某从“小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一以赌“快彩”为赌博方式的“叁元”赌博网站,利用该网站的股东账号hhs21,开通zxs332一个总代理账号给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手机进行投注赌博,并共同使用该总代理账号开通下级账号收受他人投注“快彩”进行赌博。至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利用该总代理账号接受投注数额为3363669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湾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调取的赌博网站页面截屏及制作的辨认笔录;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银行卡查询资料、手机通话记录等物证、书证;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利,结伙他人利用互联网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在在本案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媛南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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