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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019660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3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同案人赵某某(已起诉)、张某甲(已起诉)、毛某甲(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分别先后拉入同案人吴某甲、同案犯肖某某(已起诉)、黄某乙(已起诉)、兰某某(已起诉)、张某乙(已起诉)等人入股该赌场,并召集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吴某乙(已起诉)、张某丙(已起诉)、同案人钱某某(已起诉)、姚某某(已起诉)等工作人员到赌场上班。该赌场以扑克牌九、比大小等方式进行赌博,在台江区六一中路439号红星商住楼2座102 单元、世贸外滩楼下的东方大院麻将馆、君临闽江农行楼上会所、新港苑旁破庙边自建民房、三十路公交总站背后连发里21号2 楼民房、长乐南路公交站后面尚书庙等场地几天几天式的开设赌场,一个月经营二十几天,每次经营五小时以上,每天赌客数量二十至五十人不等,直至2019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共查获37人,其中赌客26人,现场及赌客随身携带的赌资30400元人民币,现已上缴国库。查扣到赌场账本显示2019年1月14日至1月16日赌场共抽水12万余元,除去看场、卫生、车费等支出后赌场盈利5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10月开始为赌场介绍赌客,起初工资300元/天,后期赌客数量变多后工资600元/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微信照片截图、房产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黄某丙等24个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和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甲、王某某、吴某某、曹某某、钱某某、翁某某、姚某某、毛某乙、叶元东、王奎、李某乙、黄某乙、兰某某、梅某某、冯某某、张某丁、肖某某、张某乙、毛某甲、赵某某、吴某乙、张某丙、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9]151号检验报告一份;

5.辨认笔录:证人蒋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黄某丙、被告人张某丙、吴某甲、吴某乙、同案犯赵某某、张某甲等35份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光盘(编号2019E0020-1A)。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禁赌法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琴

检察员:施丽萍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3348256000)现取保候审于上述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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