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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12日退回德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德化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6月1日、8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至2018年1月份间,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赢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网址:www.114az.com等)担任代理,发展陈某某(已判决)为下级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或直接接受他人投注,从事“北京赛车”等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14369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林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级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计人民币114369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李丽婷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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