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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张某某到王某某(已起诉)所提供的“新**”(网址:http://**.**.nn**.com)的赌博网站中以“赛车”的形式进行赌博,接受投注额赌资累计44万余元,并从中抽取投注金额的2.2%的返利,非法获利共计7000多元。其中介绍三名客户投注额30万余元,非法获利4000多元;另介绍并接受张某某投注额14万余元,非法获利3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支付宝账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累计接受投注4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楚程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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