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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高安市人,务农,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号附**号。2019年3月28日因参与赌博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将自家房子旁边的店面租下来,在店里摆了一台麻将机,并纠集余某某、胡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在赌场以打南昌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黄某甲每把抽人民币10元或20元,每天抽100元或150元人民币,赌博一般是在下午,在赌博散场后参赌人员就在一起吃饭,并由黄某甲付钱。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持续大半个月共抽得一、二千元,后改为以斗牛方式赌博,参赌人员还是余某某、胡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赌桌上坐庄50至200元人民币不等,压钱最少5元人民币、上不封顶,黄某甲每天抽300至500元人民币不等,持续一个多月到2015年春节前,并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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