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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指定本院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贾某某(已判决)经营微信、闲聊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通过“明星麻将”APP软件在网络上进行赌博。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贾某某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598,605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贾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截图、闲聊群截图、“明星麻将”APP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结伙,利用“明星麻将”APP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情况。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  萍

                               检察官助理史丽玲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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