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9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本区**路**号,住本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6月30日及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闲聊”软件中创建群聊并先后担任群主及管理员,邀请他人加入群聊,同时加入其在“一道棋牌”(又名“一道搓百搭”、“一道斗地主”)软件创建的“亲友圈”。黄某某低价购入打麻将所需的“房卡”,组织群内人员在“一道棋牌”软件进行赌博,并至“闲聊”群进行输赢结算,赢钱最多的人以发红包的方式向黄某某支付人民币2元、3元(以下币种同)不等的“房费”。截至2019年12月,该“闲聊”群内有群成员300余人,被告人黄某某收取“房费”20万余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沈某甲、吴某某、胡某某、沈某乙的证言及其等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沈某甲、吴某某、胡某某、沈某乙等人于2019年陆续加入“A唧唧歪歪A”担任群主的“闲聊”群,并同时加入由“A唧唧歪歪A”在“一道棋牌”软件内创建的“亲友圈”。其等在“一道棋牌”软件打麻将,并在“闲聊”群内或由群主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帮助结算赌资,每局赢钱最多的人以发红包的方式向群主支付2元“房费”;沈某甲的证言证实与其微信语音沟通的“A唧唧歪歪A”为一名松江本地年轻男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支付宝昵称为“唧唧歪歪”的人的真实姓名为黄某某。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及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闲聊”群内成员有300余名,黄某某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2元或3元的“房费”共计20万余元。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4.微信交易账单及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其微信与赌客的赌资结算情况;涉案“闲聊”群内所收取的“房费”转入黄某某卡号为62148502********的招商银行账户的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吴某某、胡某某、沈某乙均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6.《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7.常住人口信息及《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闲聊”群系其建立并担任群主,后为规避风险,其将群主变更为其外公陈某某的闲聊账号,其担任管理员,“闲聊”群管理仍由其负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长利
检察官助理:朱鹤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十六页。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三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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