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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8271980100564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199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周某甲(两人已判刑)、“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本市东坑镇泰安公寓等店铺或出租屋摆放赌博游戏机(俗称“夹烟机”)供别人投注赌博,并使用东坑镇塔岗子头村荔枝园一出租屋作为存放赌博机的仓库,其中王某某负责结算赌资和承租存放赌博机的仓库。2016年11月2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坑镇塔岗村泰安公寓缴获黄某某等人摆放在该处的赌博机两台,并当场抓获该公寓二手房东付某某及摆放赌博游戏机的管理人员李某甲,同时在东坑镇塔岗子头村荔枝林一出租屋查获19台赌博机及27193个游戏币等作案工具。2018年10月18日,黄某某在本省江门市新会区大班桑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工具赌博机等物证,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三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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