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玉泉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绥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绥江县中城镇龙行大道东段21号4幢1-12铺,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西游降魔”游戏机、“万能鲨鱼”游戏机各一台)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当场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共两台(组)共计十四个基本操作单元赌博功能齐全,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西游降魔”游戏机、“万能鲨鱼”游戏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熊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并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提供鱼儿机给他人赌博受到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绥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材料1页。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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