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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内江市市中区等地通过手机登录闲聊APP建立赌博群,先后吸引三百余人加入,后组织群内人员点击进入“巴蜀麻将”等软件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从中收取每局3元的费用,抽头获利共计389967。案发后,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已退赃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回执、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门某某、钟某某、陈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韫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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