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嘉善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组织不特定人员在嘉善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街道**小区**幢**单元*楼西面间、**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街道**村**号底楼西北间、**街道**村*号*楼*室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5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牌九牌、赌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黄某某、顾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高强
检察官助理:周启萌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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