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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向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提供“ag.live015.com”、“bzcjp3.ccbenz.com”、“ag.hga008.com”等赌博网站及代理帐号,由其发展冯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等多个下级代理,接受他人以“六合彩”、“百家乐”、“赌球”等方式投注。其中,同案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bzcjp3.ccbenz.com”赌博网站和“h-hh991”代理账号发展“l-kkpp15(小明交8成)”、“l-kkpp17(倡2个)”、“l-kkpp18(霞交九成)”、“l-kkpp187(肥交7)”、“l-kkpp188(昌)”等五个下级代理账号,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累计交易4326笔,投注金额人民币11858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光盘四张、U盘一个。

3. 依法扣押的手机六台、人民币3200元,港币7200元,澳门币100元(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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