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程某某(男,另案处理)在“**官网”赌博网站各自以本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赌博账号、绑定银行卡,并购置两台台式电脑放在出租屋内,专门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某某先是收取赌客的赌资,然后将赌资充值到赌博网站的账号内,再将账号交给赌客自行赌博或按赌客要求,帮助赌客下注,如果赌客赢钱,就将赌博网站账号内的金额提现交给赌客。黄某某、程某某根据赌博网站规则,收取洗码金额的0.6%进行抽水渔利,二人共同管理上述账号,平分收益。截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博网站充值的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赌客累计达20人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抓获现场及赌博网站演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林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案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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