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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X,壮族,大专文化,**县****有限公司职工,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注册登录名为“****”的网络赌博网站成为玩家,在进行网络赌博过程中,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黄某甲通过该网站客服推荐,申请成为网站的代理,并按照网站要求发展会员,进入“****”网站进行赌博。黄某甲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以来,发展包括自己在内的会员80余人,参与网络赌博,投注赌资共6627371.15元。在管理会员过程中,每周获得网站给予会员投注赌资数额达到万元以上的0.3%作为佣金,从中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赢生

检察官助理:雷蕾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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