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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3年0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蒙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4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前后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蒙山县汉豪乡金垌村自己经营的杂货店内,提供牌九、桌凳等,供他人使用,其以收取清洁费等名义从中牟利。2020年4月3日,民警在该地点抓获黄某某及参与赌博人员24名。被告人黄某某从春节前后到该赌场被查处共获利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勇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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