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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港区**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钦州市**街一间自建瓦房“高八婆小卖部”西边的小房间,摆放两台自动麻将桌,供周边群众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台租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从中谋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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