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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0********,汉族,大专文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泰兴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9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建立昵称为“上帝之手之三张”的闲聊群转账结算,先后组织李某某、戴某某、侯某某等四十余名参赌人员以“诈金花”的方式,在“春风斗地主”APP上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乐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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