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4********,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小学老师,2019年6月13日离职,现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兜趣江西麻将”手机软件注册账号,利用该手机软件“同乡会”平台,申请了ID号:91934664,并把房间名字改为“天地会”,天地会的主页面显示出很多虚拟的麻将桌,参赌人员通过点击麻将页面参赌,打一次可以打8局,打完8局系统自动结束并进行结算(系统会根据“赣州麻将”的游戏规则判定谁赢了多少分,谁输了多少分,同时扣除一颗钻石),1元至2元为一分,一场平均输赢100多分,200元左右,最大300多分,最小没有输赢。被告人黄某甲用自己微信建立名为“乐呵呵”的麻将群,参赌的人通过微信将房费发给被告人黄某甲。期间黄某甲共邀约王某甲、易某某、钟某某、张某某、严某某、刘某某、康某某、卢某某、周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温某某、黄某乙、方某某、王某乙、杨某某(以上人员均已作行政处罚)等至少40多名参赌人员进群,招揽参赌人员在其开设的“天地会”麻将房打“赣州冲关麻将”赌博,被告人黄某甲对打1元钱的每个房间收4元钱,打2元钱的每个房间收6元钱,开房的每8局结算一次,最多一天收过1000元左右,最少收过200元至300元不等,平均下来500元左右。经赣州恒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甲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收取的房费总金额为112790.00元,获利为79613.00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5月7日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该赃款未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苹果手机2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辨认笔录、指认照片;4.鉴定意见:赣州恒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书(赣恒会师鉴字[2020]第0008号);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证据报告、微信交易记录、结算截图等;6.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24人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赣州市章贡区**巷**号,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物品苹果手机2部、光盘2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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