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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黑哥”),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小区**单元**号楼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王某某(已判决)、温某某(已判决)先后在尚义县三工地镇黑疙瘩山村村东附近、尚义县南壕堑镇三报沟村村东羊场附近开设户外赌博场所,雇佣康某某(已判决)等人搭建帐篷,帐篷内放置桌椅、沙发、炉子等用具。在断断续续经营赌博场所的一个多月里,黄某某、王某某、温某某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尚义县、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境内不特定多人以“掏宝”形式参与赌博,赌局每日下午进行,每天赌博的参与人数二十至四十人不等。赌场内有专人放高利贷(俗称“放红”),出售香烟、饮料。通过向庄家收取“胡费”以及向“掏宝”庄家收取盈利的百分之十的手段获利。在赌场经营期间,王某某安排多人分置多道岗哨,彼此之间通过对讲机进行联络,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甄别盘查,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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