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5********,汉族,初中,农民,群众,住河南省杞县**镇**大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郑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先后在河南省杞县**镇和杞县**镇的村子里开设赌场,纠集他人采取麻将牌“推饼”方式进行赌博,每次赌博人数一、二十人不等,每次赌博赌场“水箱”中“提水”现金一万多元。郑某某、周某某和万某某等人选择设赌地点和组织纠集参赌人员及管理水箱,黄某某与他人在赌场负责轮流洗牌、发牌、看水箱,给推饼的人递烟、送水,干杂活并领取工资。2019年06月04日晚上22时许,杞县公安局五里河派出所民警在杞县**镇**村一废弃院子内将赌场查获,当场抓获郑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收缴麻将牌一副、POS机两台、赌资5900元。期间,黄某某每天领取工资300元,一共领取10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和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12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佳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