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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1********,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同年3月1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在“约牌冲击麻将”手机软件申请一个棋牌室房间,随后邀请参赌人员袁某某、严某某、施某某、徐某某等人进入其组建的赌博闲聊群,组织闲聊群内多人在其开设的网络棋牌室内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共计获利人民币20000元左右。

同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袁某某、严某某、施某某、徐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华

2019年12月17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0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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