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平阳县水头镇**宾馆**房间开设赌场,以“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抽取头薪。2020年1月17日晚上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3人,扣押赌资人民币24250元。其间,杨某某(另案处理)受被告人黄某某指使在**宾馆楼下望风。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晚上在**宾馆**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赌人员情况表;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张某某、朱某某、马某某、陈某乙、赵某某、施某某、王某某、陈某丙等26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敏
检察官助理 温继贵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平阳县**镇**村。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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