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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道**小区****单元朝北第**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9月1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方棋牌”(原为“大菠萝”)为网络赌博平台,用户下载、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进行金币充值(金币与人民币的比例为1:1),充值完成后可参与平台内的各类赌博项目(推筒子、牛牛、炸金花、斗地主、彩票等)。赌博结束后玩家可每天对非法获利进行提现。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四方棋牌”赌博项目,达到利益最大化,平台在国内大肆招揽代理(任何注册会员均可做代理,每个会员有唯一二维码,转发二维码被他人扫码、安装、注册即成为下线),并根据下线参赌流水按比例返佣金,代理下线参赌流水越多,平台返佣金的比例就越高。

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四方棋牌”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与赌博。截止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158****0070“四方棋牌”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代理54人、团队总人数95453人,提取佣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48675元,其中推广代理佣金47万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为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银行卡1张;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账户信息截图、协议书、中信银行温州分行账户交易明细、暂扣款票据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方某某、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方棋牌APP网站的源数据光盘、搜查扣押视频、远程勘查数据光盘、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推广,发展会员参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从中收取网站支付的佣金,获利4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检察官助理:吴祖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遂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有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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