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开始,在其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小店, 利用“F2”、“AA”网站,多次接受郑某某、“AAA某”、“海某”等多人投注外围六合彩赌博,经统计,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受六合彩投注人民币23208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619.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行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电脑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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