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镇**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伙同易某甲(已判决 )、易某乙(已判决)在支付宝赌博群上用小号作托吸引他人赌博下注,从中非法获利抽水金额达三千余元。黄某某在易某甲、易某乙银行卡交易数额达到上限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工商银行卡给易某甲、易某乙作为投注使用。赌博中,易某甲、易某乙等参赌人员将下注资金转账到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上,后黄某某将参赌人员共计23.4万元的赌资通过支付宝投注到数亿平台的账户上。
2019年8月7日,广水市公安局民警在黄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黄某某工商银行卡转账记录、黄某某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易某甲建行卡交易明细、谢某某建行卡交易明细、缪某某建行卡交易记录、闵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易某甲、易某乙、闵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远程勘验工作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建立赌博群,组织成员下注赌博,进行赌资报单,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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