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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钟某某(已判决)在南县**镇**站附近开设“某某”游戏室,设置二台可同时供8人独立操作进行赌博和一台可同时供6人独立操作进行赌博的“打鱼机”,招揽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万元,其中黄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5万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及营业帐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谭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钟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多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园

检察官助理:刘欢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808****。

2.公安侦查卷两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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