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地临武县**乡**村**组,现住地郴州市北湖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在临武县城“三顾茶炉”开设赌场,利用“虾公鲤鱼”赌博方式吸引他人前来参加赌博。最低每注100元,最高每注1000元,每天参赌人员最少十多二十人,最多四、五十人。马某某占赌场三分之二股份,黄某某占赌场三分之一股份,马某某负责赌场日常事务,黄某某负责跟公安派出所疏通关系。该赌场在开设期间共获利六、七万元,其中黄某某获利两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供赌客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忠和
检察官助理:唐议侦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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