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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胡某某(未到案)在常宁市城区**乡镇向汤某某、龙某某、刘某某、阳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廖某某、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易某某开设的商店内投放赌博机共计11台。被告人黄某某与胡某某每月支付给商店老板300元场地租金费及10%赌资提成,剩余赌资两两平分,共计非法获利1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清单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龙某某、刘某某、阳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廖某某、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玭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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