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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贤鹏,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三元区**路**号店麻将馆内多次召集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赌客以四川麻将放炮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客每局自摸后从中抽取5-10元不等的“水钱”,赌客通过被告人黄某某的微信进行赌资结算,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35005元。截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19年11月13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在三明市**路**号麻将馆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及相关赌客。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昵称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宋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余某某、郑某某、王某乙、苏某某、胡某某、叶某某、张某乙、陈某乙、尤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迪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80600****)。

2.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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