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7年10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晋江市**镇**村**路**租房内,提供麻将及麻将桌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1月21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租房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康某某、葛某某、胡某某及刘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1000元及赌具麻将1副。经查,自经营该赌场以来,被告人黄某某抽头渔利至少达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赌局及其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清都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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