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现住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石狮市**路**号**便利店,通过手机微信及现场下注的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牟利。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接受投注人数累计已达20人。
2019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当场查获并扣押7张“六合彩”对账单、1部手机,另扣押赌资人民币26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扣押、提取笔录及证人史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中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6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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