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三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现住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起,被告人黄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凤山桌球室内添置2台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为不特定的顾客提供游戏机上分、退分等赌博服务。
2019年9月21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该桌球室内当场扣押水果赌博游戏机和飞禽走兽赌博游戏机各1台、游戏币200枚、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抓获赌博人员陈某某(2002年4月30日出生)、杨某某及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评查评估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5.辨认、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设置2台赌博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舟
检察员:杨微微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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