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县**镇**村**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至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后,黄某某放置1台“奔驰、宝马”游戏机、1台 “兰博基尼、奔驰、宝马”游戏机、2台“龙机”游戏机在蒋某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的“**超市”内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黄某某负责向蒋某某提供游戏币、负责游戏机的维护,并不定期与蒋某某进行结算,蒋某某负责经营游戏机、出售游戏币、收取赌资、发放收益,并从黄某某处获取每天每台机器30元的酬劳,截至案发,黄某某支付蒋某某经营游戏机酬劳共计人民币1.62万元。周某乙于2019年7月初至2019年8月9日期间,在该赌场内打游戏机,输掉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2019年8月9日,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并对上述4台游戏机予以扣押。经鉴定,该4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将蒋某某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指认照片、超市照片等书证及书面材料;
2.证人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检查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达3.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2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