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水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住修水县**镇**车站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间在修水县**镇车站内经营一名为“**”的售卖家具的店铺。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在店内摆放了一台麻将机供人赌博,至2016年,麻将机逐渐增至四台,不定期地组织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打麻将、牛牛等形式赌博。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提供场所、为参赌人员提供饭菜、茶水等服务,从中收取40-100元不等的“盘子费”获利。2014年至2016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共非法获利约八万元。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于次日退赃八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退赃收据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海浪
检察官助理:丁任霞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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