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97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住**镇**路**弄**号**室。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4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和吹牛软件建立聊天群纠集赌客至其在“**”软件开设的亲友圈内进行麻将或斗地主赌博活动,并以每局抽取人民币5元或1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经查,2019年1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开设的“**”亲友圈内赌客赢取的分数累计达227,798分,折算为赌资后累计达人民币554,633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上述方式抽头渔利逾人民币2万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傅某某、储某某、陆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微信、转账记录截屏、“**”软件截屏,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建立聊天群纠集赌客至其在“**”软件开设的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建立的“**”亲友圈的创建信息、成员信息、游戏数据、房卡购买记录等情况,以及其通过微信抽头渔利的部分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傅某某、储某某、陆某某因利用“**”软件进行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其移动电话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松
检察官助理:王彧
2020年6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三张)、被告人供述二份、证人证言二份、抓获经过等书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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