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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app上建群,供他人使用“**”app以100元“进花园”打“兴化式”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每一局抽头4元,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21676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出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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