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镇**村**湾16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禹分局抓获次日羁押,同年5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淦河大道73号**楼开设“**动漫城”,并在动漫城内的隐秘区域设立六组赌博游戏机聚众赌博。以发固定工资并给股份的方式,先后于2018年1月28日雇请了黄某甲(已判决)、于2018年2月8日雇请了胡某某(已判决)共同经营管理该动漫城,赌博机场地由黄某甲和员工卫某甲逐日轮流当班收银,并将每天的非法所得交给胡某某或转账和存入胡某某指定的账户。其中大额的有:2018年2月21日12000元、2月26日6100元、3月2日7600元,合计25700元由卫某甲微信转账给胡某某;3月7日7300元由卫某甲支付宝转账给卫某乙;3月7日3800元由卫某甲存入龚某某账户,总计36800元。
2018年3月7日18时许,公安民警捣毁该赌博场所,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0 余人,扣押赌博游戏机四十八台。经鉴定,上述机型在游戏时存在定赔率以小博大,并具有上分、退币的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扣押单、微信截图、银行流水、现场照片等;2.证人姜某某、卫某甲、胡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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