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西奉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栋**单元**室,1998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0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得知黄某甲(已判刑)等人在寻找申博网站进行“百家乐”赌博的“盘子”(即账号和密码)后,为谋取利益,将“百家乐”赌博的“盘子”提供给黄某甲,并帮助其上下分和结算“洗马量”返利。黄某甲在获取“盘子”后,与余某某、廖某某、洪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奉新县冯川镇**电梯楼1号楼三单元601室组织赌博活动,并获取“洗马量”返利,赌场开设至2017年1月24日结束,期间累计非法获利四十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德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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