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花园**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地下)。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李某华利用“德扑圈”网络游戏平台开设网络赌场管理。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赌场客服人员,在其住处通过网络负责帮助赌客充值上分、给客服人员排班及制作工资表。每月收取6000多元工资,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路**花园**栋***房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2、被告人黄某某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照片;
3、朱莉莎、李德华、夏靖怡等7名同案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参与他人开设网络赌场的管理并收取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少中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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