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承租了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房,购置了用于赌博的德州扑克提供给赌徒使用,并请黄某乙作为荷官发牌。2019年3月19日3时许,12名赌客在该房内以德州扑克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2.黄某乙、李某某、温某某等13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路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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