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黄某乙(已判决)及黄某丙(另案处理)、“大官”(未查明身份)经合谋后,在廉江市**镇**村开设“撑船”赌场。
2017年4月1日,“大官”退股后,黄某乙、黄某丙邀请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丁(在逃)到该赌场参股,并由其四人各出资人民币1000元作为赌资,雇请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等人在该赌场打工,该赌场每晚获利人民币5000元至6000元。同月6日,公安民警查处该赌场,并当场扣押赌博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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