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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来吧”电子游戏房内,设置12 台操作基本单元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9年5 月8 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等6名参赌人员,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400 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至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书证: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连江县**镇;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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