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同王某某预谋后,纠集任某某、高某某商议共同开设赌场,约定按比例分成。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路**局临时便民疏导点搭建工棚,供附近建筑工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12月12日晚,公安机关在查获赌徒李某甲、周某某、徐某某、郭某某、李某乙、夏某某、岳某甲、陶某某、陈某某、沈某某、李某丙、叶某某、彭某某、岳某乙、孙某某、李某丁、卓某某、李某戊、刘某某、褚某某20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查获抽头渔利款人民币3040元,共收缴有主赌资人民币17430元、无主赌资人民币1850元、麻将牌赌具1副。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骰子、对讲机等(照片)物证;
2.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周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玲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