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家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楼**巷之二。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19日至9月20日被羁押于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看守所。同年9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开设QQ群组织他人在网上参与“时时彩”方式赌博,赌客上下分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返利的方式非法获利9.8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建群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赖敏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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