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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3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为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号,住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5月12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另案处理)以深圳市****有限公司名义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某某社区**工业区**路*路**排第**号商业楼第****经营**动漫城,内设五台赌博机(共有36个卡位)供他人赌博。2012年6月28日,公安机将关**动漫城查处。

2012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以深圳市**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名义在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社区**路**号一楼**经营**动漫城,内设五台赌博机(共有17个卡位)供他人赌博。2012年7月4日,公安机关将东坑动漫城查处。

2018年8月27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马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10台(共53卡位);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租赁合同、工商登记资料、行政处罚材料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18名证人的证言:4.同案犯供述:王某等6名同案犯的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审讯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19年5月24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二张。

3.检察讯问笔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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