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2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9********,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现住深圳市**区**路**城**栋**,个体户。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丽丽,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先格,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网络提供账户密码给下家王某某(已决犯),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并负责赔付,从中非法牟利。2018年1月,王某某在其租赁的房间内,利用微信号“洋洋喜气”先后接受了赌客吴某甲(已行政处罚)、微信昵称“小圣”、“世外桃源”等共计30名赌客的投注。2019年5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作案手机一部。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接受王某某收取的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79417元,其中2019年2月23日、26日、28日三期赌博账号内的投注总额共计67660元,王某某已接受投注暂未录入赌博网站数额为12328元,王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黄某某的投注额(已扣除王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水、烟的费用)共计994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黄某某涉案数额统计、王某某涉案数额统计、赌客人数、赌资统计情况、赌客投注情况、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甲、田某某、吴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粤安计司鉴2019计3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黄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的手机截图、网页照片及截图、微信账号资料及转账记录、电子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迎春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0231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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