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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6日晚,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一楼**小超市将涉嫌开设“六合彩”外围码赌局的陈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六合彩”码单103张,“六合彩”码单总投注金额12133元、陈某某所使用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投注六合彩的赌资人民币2730元。经审查,陈某某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8月6日共收“六合彩”码单11期,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及投注网站的截图显示,涉案投注总金额约为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提供六合彩网站的账号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负责在网上进行投注六合彩。被告人黄某某从总投注额中抽水后,再通过银行卡转账返利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志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786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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