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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担任一家名为“环球”的赌博网站代理,在南安市**镇**村**号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收取黄某甲、黄某乙、黄某某人的“六合彩”投注13期,并将收取的投注连同自己的投注投入“环球”赌博网站中,以从网站赚取投注款2%的返点和向投注人员抽取1%-2%的中奖奖金的方式牟利。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在“环球”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总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13420元,其中经被告人黄某某确认自己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6900元,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黄某乙等18名微信好友的投注款为人民币71594元。

2020年1月2日21日时,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号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并查扣作案工具华硕手提电脑一部、白色苹果Se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网站投注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4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投注统计表、抓获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检验笔录、检验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勘验、检查笔录;

6.手机勘查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开艺

代理检察员:欧钧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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