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浦城县**路**号**单元**室。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9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5月29日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微信账号拉拢网上参赌人员在手机软件“浦城**”内组建的亲友圈进行赌博。先后有参赌人员70余人在被告人黄某某组建的亲友圈内进行赌博,赌博的方式是十三张麻将,每局的赌资按照10元钱一分来结算,且被告人黄某某会在每局赌局结束后收取该赌局中最大赢家5元钱的抽头“房费”,共收取抽头“房费”人民币2.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到浦城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案件办理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一张,内附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微信交易记录及转账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浦城**”手机App,为赌博人员提供网络平台,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永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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